2007年7月1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烟花伤眼睛 伤者负主责
陈蕾 葛东方

  近日,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对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。
    春节期间,邱某等人到张某经营的海鲜店就餐。见张某在燃放烟花,邱某也去燃放,结果被烟花炸伤左眼,构成9级伤残。邱某认为自己系帮助张某燃放烟花,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计56356.90元。
    法院认为,张某未尽提醒义务,存在一定过错,而原告应负主要责任。故判决被告张某承担30%损失计13020.07元,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。